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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豹實業違規股份代持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公布了《關于對上海金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明,上海金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豹實業”,430651)、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金豹實業于2015年9月完成股票發行,合計向15名發行對象發行708.70萬股,募集資金1020.528萬元,發行后股東共計16人。本次股票發行過程中,陸兆明認購291.70萬股股票,全部由汪金岳、唐擁軍及陳昌博等27人實際出資并交由陸兆明代為認購和持有;孫艷認購53.55萬股股票,其中42.55萬股股票由李鵬飛等9人實際出資并交由孫艷代為認購和持有,上述行為構成股份代持。

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發布)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針對上述違規行為,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孫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于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海金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成立,注冊資本7220.7萬人民幣。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簡稱:金豹實業,證券代碼:430651,發行主辦券商為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金豹實業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寧波捷豹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5.50%;實際控制人為陸興寶、陸兆明、陸一敏,無一致行動人。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票發行對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第四條發行人定向發行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對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發行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全面配合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融一監函〔2021〕13號

關于對上海金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上海金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豹實業”),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業區漕廊公路3038號。

陸兆明,男,1988年9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實際控制人之一。

汪金岳,男,1979年9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

唐擁軍,男,1974年4月出生,時任公司監事會主席。

陳昌博,男,1979年12月出生,時任公司監事。

孫艷,女,1980年10月出生,公司股東。

經查明,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金豹實業于2015年9月完成股票發行,合計向15名發行對象發行708.70萬股,募集資金1,020.528萬元,發行后股東共計16人。本次股票發行過程中,陸兆明認購2,917,000股股票,全部由汪金岳、唐擁軍及陳昌博等27人實際出資并交由陸兆明代為認購和持有;孫艷認購535,500股股票,其中425,500股股票由李鵬飛等9人實際出資并交由孫艷代為認購和持有,上述行為構成股份代持。

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發布)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和孫艷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金豹實業、陸兆明、汪金岳、唐擁軍、陳昌博、孫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定向發行規則》《公司治理規則》等業務規則誠實守信,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特此告誡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金豹實業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融資并購一部

2021年9月29日

標簽: 金豹 券商 宏源 萬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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