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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二審又敗訴 媒體報道未貶損"翻車選手"梵蜜琳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5日訊 (記者 何瀟 馬先震)近日,中國經濟網記者在企查查看到,9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粵01民終5762號)。

2020年6月22日,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簡稱唯美時代公司)在其公眾號“化妝品報”發表了文章《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翻車選手“梵蜜琳”》(簡稱案涉文章)。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梵蜜琳公司)起訴該公司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刪除文章、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經審理,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唯美時代公司未侵害梵蜜琳公司名譽權,并駁回梵蜜琳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9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粵01民終5762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二審判決書顯示,梵蜜琳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唯美時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案涉文章;判令唯美時代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唯美時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判令唯美時代公司賠償梵蜜琳公司為解決本案糾紛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及律師費1萬元和公證費1600元。

原審法院查明,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的賬號主體是唯美時代公司,2020年6月22日,唯美時代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上發表案涉文章。文章內容如下:“……這位號稱來自中國香港的選手實際上注冊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且至今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大多為‘代加工’。……”原審法院認為,唯美時代公司發表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上訴人梵蜜琳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唯美時代公司發布的案涉文章的標題充斥著對梵蜜琳公司的污蔑和抹黑之意。唯美時代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自稱其為化妝品行業的權威媒體,且案涉文章依據的基礎事實來自于其他媒體報道。唯美時代公司作為一個自稱權威媒體,未經核實而發布主觀性、貶損性的言辭語句,有損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

二、唯美時代公司發布的案涉文章存在損害梵蜜琳公司名譽權的主觀性、違法性。案涉文章對梵蜜琳公司品牌、價格和質量等充斥詆毀和蔑視之意,其所稱“小鎮貴婦”是對梵蜜琳公司的產品所涉消費者群體的污蔑和蔑視。截止至今,唯美時代公司依然未刪除案涉文章,儼然已給梵蜜琳公司及其品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綜上,梵蜜琳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20)粵0192民初34935號民事判決,改判唯美時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案涉文章;改判唯美時代公司向梵蜜琳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改判唯美時代公司賠償梵蜜琳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名譽是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功績、資歷和身份等方面評價的總和,而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唯美時代公司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首先,唯美時代公司已經通過天眼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化妝品備案信息、相關網站宣傳等渠道,對于梵蜜琳公司產品的定價、成分宣傳內容、生產許可證和品牌來源等問題進行了查證,證明唯美時代公司在涉案文章中所反映的相關問題基本真實。

其次,涉案文章在標題和內容中雖然使用了“翻車”“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偽‘大品牌’”“小鎮貴婦”詞語,但上述詞語均為新興的網絡流行用語,雖然帶有一定的嘲諷意味,但尚不足以認定為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

再次,梵蜜琳公司作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對社會公眾及媒體就其公司品牌及產品質量等問題提出的評判,亦應有更大的包容度。況且,唯美時代公司發布的涉案文章尚未達到侮辱貶損梵蜜琳公司名譽的情形。原審法院認定唯美時代公司發表涉案文章不構成對梵蜜琳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唯美時代公司亦應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客觀理性地進行宣傳和報道,確保輿論導向的正確性。

綜上所述,梵蜜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所述,依法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該公司由廣東廣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持股。

據化妝品報此前報道,2020年12月18日,化妝品報收到一份由廣州互聯網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的原告是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化妝品報。2020年6月22日,化妝品報發表了名為《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翻車選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要求化妝品報刪除文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由被告承擔原告訴訟費、律師費和公證費共計1.2129萬元。經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駁回了原告梵蜜琳的所有請求,并由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標簽: 梵蜜 二審 敗訴 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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