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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報道:新規正影響2.1億A股投資者!六項主要內容息息相關,券商經紀業務規范迎來一次大梳理

來源:英為財情

財聯社1月14日訊(記者 劉超鳳)為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于2023年1月13日正式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新規將影響中國2.1億A股投資者。

《辦法》明確了經紀業務內涵,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加強客戶行為管理,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和適當性管理等;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證券公司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場所,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內部合規風控;嚴格行政監管問責。


(相關資料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加強了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證監會曾于2019年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比于征求意見稿,《辦法》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是,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投資者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投資者的原則,防范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二是,當更換分支機構負責人時,要求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證券公司將審計情況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是,對新增相關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在開通相應交易權限后三十日內完成回訪。

同時,明確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在明知投資者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仍為其提供服務。

證監會發布經紀業務新規

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近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目前,證券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客戶數量達到2.1億。與此同時,經紀業務展業形態逐漸變化,線上展業成為經紀業務的主流。

證監會表示,客戶規模、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以及展業模式的轉變,對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監管規則需適應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

《辦法》從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同時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二是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尤其在身份識別方面,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戶,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交易需求、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為法人、非法人組織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業務性質、股權結構、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為金融產品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產品結構、產品期限、委托人、投資顧問、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三是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不得將持有的交易單元違規提供給他人使用。證券公司按照規定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場所,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管理。

四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投資者提出轉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同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申萬宏源非銀首席分析師許旖珊認為,“這意味著降費擔憂進一步解除,防止了惡性價格戰?!?/p>

五是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

從業人員管理方面,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增加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限、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方式,防范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越授權執業等違規行為。

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并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核、強制離崗、離任審計等措施強化管理。

業務管控方面,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六是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采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監管?!掇k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辦法同時強調,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選擇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投資者招攬、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的任一環節,應當由證券公司獨立完成,第三方載體不得介入。

《辦法》的修訂內容

證監會曾于2019年7月26日就《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38家機構和8名個人的意見,吸收采納了完善證券經紀業務定義、明確適用范圍和投資者范圍、明確利益沖突防范要求四方面意見。其中包括:“明確投資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金融產品”,“要求證券公司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等等。

財聯社記者對比發現,相比于征求意見稿,《辦法》有多處進行了修改或微調。

一是強調公平和防范利益沖突。《辦法》中第四條增加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遵守投資者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投資者的原則,防范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二是強化監管管理?!掇k法》第十二條規定,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管理的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結算分別制定,同時增加“報中國證監會批準”這一內容。當證券公司更換分支機構負責人時,《辦法》要求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證券公司將審計情況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是強化風險管理?!掇k法》中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認為投資者參與特定交易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是否適當的,應當拒絕提供相關服務。同時,刪掉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可以在向投資者提示風險、投資者書面確認已知悉相關風險并承諾自行承擔風險后提供相關服務,但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除外。”

《辦法》中對于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更加細分,增加了“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七)明知投資者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仍為其提供服務”。

四是強化業務流程管理?!掇k法》還對證券公司回訪作了變更,“對新開戶的投資者,在開通相應交易權限前完成回訪;對新增相關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在開通相應交易權限后三十日內完成回訪?!?/p>

標簽: 迎來一次 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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